一(yi)、目(mu)的
加強公司廉政建設,建立(li)腐敗預防機制,防范舞弊風險,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范圍
本制度適用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。
三、廉(lian)政委員會架構及職責(ze)
公司設立廉政委員會,負責公司廉政管理相關工作,委員會構成如下:
廉政(zheng)委員會組織架構(gou)圖

主任:董事長。負責(ze)對公司廉(lian)政(zheng)工作方(fang)向的確立(li)及對舞弊調查結(jie)果(guo)的最終處理決定審批。
副主任(ren):審(shen)計部負責人。負責廉政培(pei)訓(xun)的(de)宣導,舉報(bao)事(shi)項的(de)受理(li)以及對舞(wu)弊(bi)事(shi)項的(de)調(diao)查、出具調(diao)查報(bao)告(gao)及處罰(fa)意(yi)見,召集舞(wu)弊(bi)事(shi)項評(ping)審(shen)會。
成員:總經(jing)辦主(zhu)任、法務部(bu)負(fu)責(ze)人(ren)、工會主(zhu)席。負(fu)責(ze)參與(yu)舞弊(bi)(bi)事項評(ping)(ping)審(shen)會,對(dui)舞弊(bi)(bi)人(ren)員(yuan)違規事項適用處罰(fa)決(jue)定進(jin)行(xing)綜合(he)評(ping)(ping)審(shen);對(dui)公司內(nei)部(bu)人(ren)員(yuan)及(ji)涉事單位(wei)在舞弊(bi)(bi)事件、行(xing)為中觸及(ji)的違法事項如何定性、如何處罰(fa)或是否移(yi)送公安機關提供法律(lv)意見。
四、舞弊行為的(de)認(ren)定
本制度所稱舞弊,是指公(gong)司內、外人(ren)員采用(yong)欺(qi)騙等手段(duan)謀取不(bu)當或非(fei)法利(li)益的行為,包括但不(bu)限于以下行為:
(1)收受或索取賄賂或回扣(包含任何形式的等價物);
(2)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;
(3)非法使用公司資產,貪污、挪用、盜竊公司資財;
(4)使公司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;
(5)故意隱瞞、錯報交易事項;
(6)偽造、變造會計記錄或憑證;
(7)泄露公司的商業或技術秘密;
(8)其他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。
五、禁止行為
公司員工在工作活動中要遵循廉潔奉公,遵紀守法的原則,遵守公司“廉政公約”,不得觸碰“公司十大管理紅線”,不得違反以下行為:
1、公司員工在工作活動中,不得以(yi)任何形式向合(he)作單位索要或私自收(shou)受紅包、感(gan)謝費、回扣、傭金,或以(yi)賭(du)博、借款(kuan)、代轉(zhuan)錢物、代購的(de)形式獲取錢財(cai)等。
2、公司員工不得(de)接受合作單位的禮金、有價(jia)證券、貴(gui)重物(wu)(wu)品、飾(shi)品飾(shi)物(wu)(wu)等。
3、公司員(yuan)工不得在合(he)作(zuo)單位報銷(xiao)或要求(qiu)合(he)作(zuo)單位支(zhi)付(fu)任何應由個人支(zhi)付(fu)的費用;
4、公司(si)員工不(bu)得參(can)加有可能會影響執行公務的(de)任何形(xing)式的(de)宴請和娛樂活動,如必(bi)須參(can)加須向(xiang)公司(si)總經理請示批準后方可參(can)加,不(bu)準接受或要求過分款待。
5、公司員工(gong)不得要求或者(zhe)接受合作單位為自(zi)己的住房裝(zhuang)修(xiu)、婚喪嫁娶、親友(含配偶(ou)、子女(nv)、其他近親屬、朋友,下同)的工(gong)作安排以及(ji)出國等提供方便;
6、公(gong)司(si)員工(gong)不得(de)擅自與(yu)合(he)作單(dan)位(wei)工(gong)作人員就公(gong)司(si)產品(pin)材料設備供(gong)應(ying)、定價、付款方(fang)式、包裝、運輸方(fang)式、質量標(biao)準、驗收標(biao)準、質保等進行不利(li)于公(gong)司(si)的私下商談(tan)或者達成默契。
7、公司員工不(bu)得在(zai)供(gong)應(ying)商公司兼職、任(ren)職;不(bu)準以任(ren)何形式在(zai)供(gong)應(ying)商公司參股、入股、獲取提成;不(bu)準利用(yong)供(gong)應(ying)商資(zi)源謀(mou)私利。
8、公司員工(gong)不(bu)得向合作單(dan)位介紹親友(you)從事與公司產(chan)品的材料(liao)、生(sheng)產(chan)設備以及(ji)研(yan)發等的生(sheng)產(chan)、供應等相關的經濟活(huo)動;
9、公司(si)員工不(bu)得用任何(he)不(bu)正當手段刁難或打壓供應商以達到索取個人(ren)好(hao)處(chu)的目(mu)的,如推遲結算、故意扣款、惡意投(tou)訴等(deng)(deng)。不(bu)準以任何(he)理由(you)違規收取供應商費(fei)用,如:裝(zhuang)卸費(fei)等(deng)(deng)。
10、公司(si)員工不(bu)得虛(xu)報費(fei)用(yong)、虛(xu)開多開發票、私用(yong)公報。不(bu)準通過虛(xu)報費(fei)用(yong)、借取備用(yong)金等(deng)形式(shi)設立小金庫,套取公司(si)錢款。
11、公(gong)司員工(gong)不得隱(yin)瞞、虛報(bao)交(jiao)易(yi)事(shi)項,不準(zhun)偽造(zao)(zao)、變造(zao)(zao)任(ren)何(he)與工(gong)作(zuo)相關(guan)的單(dan)據、資料。
12、公(gong)司(si)(si)員工(gong)不得(de)泄漏公(gong)司(si)(si)機(ji)密,包括但不限于公(gong)司(si)(si)的戰略(lve)(lve)與(yu)經營管(guan)理策略(lve)(lve)、產品(pin)與(yu)技(ji)術信(xin)息、商(shang)務信(xin)息及人力(li)資源(yuan)信(xin)息。
13、公(gong)司(si)(si)員(yuan)工不得(de)私自使(shi)用(yong)、挪(nuo)用(yong)、侵占、竊取公(gong)司(si)(si)資(zi)產(chan)、財物以及知識產(chan)權(quan)、技術圖紙(zhi)、軟件程(cheng)序等保密(mi)資(zi)料。
14、公司員工不得有(you)其(qi)他(ta)損害(hai)公司利益(yi)及違反(fan)公司規(gui)章(zhang)制(zhi)度的舞弊(bi)行為(wei)。
六、正常往來禮品處(chu)置
對于公司正常(chang)業務交(jiao)往中(zhong)收到的價值超過200元的禮金、禮品等,必須交由公司總經辦統一登記入賬、保管、處理:
1、容易腐爛且不(bu)易保(bao)存(cun)的禮品(pin),由總經辦登記入賬后分發給公(gong)司(si)員工;
2、可保存(cun)沒有特殊(shu)標(biao)識(shi)的禮(li)品、購物券等,可由公司(si)轉作贈品送(song)給其(qi)它業(ye)務單位或(huo)用作公司(si)獎品處(chu)理;
3、收(shou)到的煙、酒等(deng)可使用物(wu)品用作公(gong)司公(gong)用或接待來(lai)客;
4、特殊禮品,價值金額較(jiao)大或有比較(jiao)特殊意義的(de)禮品,請示董事長后再作處置。
七(qi)、獎懲措施
1、罰則。對于違(wei)反公司(si)廉政制度的行為(wei),廉政委(wei)員(yuan)會將根據調查(cha)結果(guo)出(chu)具初步處罰(fa)建議后匯報董事長(chang),由董事長(chang)給出(chu)處理決定(ding)。對違(wei)反公司(si)廉政管(guan)理規(gui)定(ding)及(ji)國家相(xiang)關法律規(gui)定(ding)的員(yuan)工視情節輕重處以下處罰(fa):
(1)書面(mian)批評。違規情節較輕,違規金額未超過1000元,或次數在三次以下,且未給公司利益、聲譽造成損失的;
(2)通報批評(ping)。有一定違規情節,違規金額超過1000元旦未超過5000元的,或金額雖未超過1000元,且未給公司利益、聲譽造成嚴重(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)損失的;
(3)警(jing)告。違規情節較嚴重,違規金額超過5000元,但未超過10000元的,或雖然金額未超過5000元,但給公司利益、聲譽造成重大(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)損失一定損失的;
(4)記過。違規情節較嚴重,違規金額超過10000元,但未超過30000元的,或給公司利益、聲譽聲譽造成超重大(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)損失的;
(5)解除勞動(dong)關系。違規情節非常嚴重,給公司造成損失超過30000元,但事后積極退還、賠償公司損失的,公司不予移交公安機關。
(6)移(yi)交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。違規情節非常嚴重,給公司造成損失超過30000元,且不積極退還、賠償公司損失,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,移交公安機關處理。
對(dui)(dui)于(yu)以(yi)(yi)上處罰,公司(si)同(tong)時有權追(zhui)回違法(fa)所得、要求對(dui)(dui)公司(si)造成的損失予以(yi)(yi)賠償。
2、獎勵。對于(yu)及時舉報為(wei)公司挽回經(jing)濟損失的(de),經(jing)廉(lian)政(zheng)委員會調(diao)查,董(dong)事(shi)長審批(pi)后給予以下獎勵:
(1)挽回經濟損失金額 10000(不含)元以內的,按實際挽回經濟損失金額的 10%給予獎勵,且獎勵金額不低于 500 元;
(2)挽回經濟損失金額 10000-50000(不含)元,按實際挽回經濟損失金額的 5%給予獎勵,且獎勵金額不低于 1000 元;
(3)挽回經濟損失金額 50000(含)元以上的,按實際挽回經濟損失金額3%給予獎勵,且獎勵金額不低于2500元,不高于10萬元。
(4)對于不涉及金額的舞弊事項,視舞弊性質的嚴重程度,一次性給予舉報人500元、1000元(yuan)、3000元(yuan)、5000元(yuan)四檔(dang)不等的獎(jiang)勵。